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
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对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与发展的推动作用,研究中心设立开放基金。为加强和完善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设立的宗旨是:针对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与发展前瞻性、战略性领域设立开放基金项目。
第三条 研究中心所设立的开放基金项目均为委托招标项目,每年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确立1—2个研究主题,并设计相关子课题,相关子课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四条 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分为研究基金和出版基金,其中,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招标项目的研究,出版基金用于资助招标项目的成果(专著)出版。
第五条 项目的组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国内外开放。
二、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研究中心开放基金一般为一年发布一次,向社会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和课题指南,资助强度一般项目1-1.5万元。
第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 项目申请者应是所在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影响的研究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积累和较强的科研管理能力。
2. 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鼓励高等院校、政府、企业的相关专家以及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联合组建项目组。
3. 每个申请者作为主持人限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省部、厅局及其它单位资助的项目或其中的子项目及已发表出版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不得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项目采取中心主任会议初审制与学术委员会终审制,申报者填报的中心开放基金申报书送交中心办公室,待中心主任会议初审合格后,由中心办公室交学术委员会会议终审,终审合格后,由学术委员会签署资助意见,中心主任签发立项通知。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究中心向申报者发出《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十条 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由研究中心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以项目合同书的形式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项目启动后,须严格按照申报书和合同书执行,需要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获中心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负责人须建立完整的课题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课题执行中的各类报表、各种原始记录、图表、数据、论文等,整理齐全后于申请结项时交中心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中心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项目执行情况,根据审议结果,决定结余经费拨付情况。对执行不达标的项目,中心有权终止资助。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的科研经费,自项目立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拨付该项目总经费的5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后根据项目研究进度拨付项目总经费的30%,项目结题后将剩余该项目总经费的 20% 拨付给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支付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他费用。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 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的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其他: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四、 项目结项与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由研究中心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申请奖励时必须在相应位置标注“本课题获‘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资助”字样。否则不得作为结项支撑成果申请结项。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需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原则上必须按期结项,无特殊原因,不得延期。确需延期的,须获中心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完成后,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主要为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结项基本要求为:资助额度为1万元的项目,须有一本15万字以上专著或两篇CSSCI扩展版以上期刊论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CSSCI源刊论文;资助额度为1.5万元项目,须有一本20万字以上专著或三篇CSSCI扩展版以上期刊论文,论文中至少有两篇CSSCI源刊论文。CSSCI(含扩展版)的认定以当年CSSCI的认定为准。
2.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研究中心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校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后出具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结项。对完成情况优秀者在下一年度开放基金项目申报中予以一定倾斜。
3.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课题档案齐全、准确。
4.申请结项者须填写《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结项申请书》,并向研究中心提交相应研究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归档。
5.研究中心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为鼓励项目研究出高水平成果,研究中心对超额完成结项基本要求的高水平成果予以适当奖励。奖励额度暂定为:《中国社会科学》,2万/篇;CSSCI源刊,0.2万元/篇;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0.3万元/篇。
第二十一条 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所需出版的专著,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学术水平审查合格后,纳入“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学术文库”统一出版。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应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注重成果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
二○一三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