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
民族乡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民族乡工作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总结民族乡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入了解民族乡推进科学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为修订《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做好相关准备,国家民委拟于近期联合各地民(宗)委(厅、局)开展民族乡专题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此次调研以“民族乡发展”为主题,重点调研以下情况。
(一)民族乡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及民族构成;产业、资源等方面的情况;教育、医疗、饮水、交通、社会保障和人民生活等民生方面的情况;民族文化和民族关系方面的情况。
(二)各地有关民族乡的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文件的制定实施情况。
(三)民族乡享受各级各类优惠政策的情况。包括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各类区域性倾斜政策、对口支援等方面的情况。
(四)民族乡行政方面的情况。包括民族乡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财政保障、人员配备、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五)民族乡工作方面的情况。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推进民族乡工作的各项措施;加快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当前面临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等。
(六)对修订《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原则
开展民族乡专题调研,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要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本地区民族乡和民族乡工作的基本情况,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不弄虚作假。
二是统筹兼顾。要兼顾不同地理环境、不同发展水平、不同民族构成、不同区域分布等因素,分门别类,全面了解。
三是突出重点。要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民族乡,进行实地调研,应采取解剖麻雀的方法重点了解新情况、新问题,分析原因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四是加强研究。要加强有关理论和政策研究,既要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又要提出相关的政策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推进民族乡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三、具体要求
(一)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把本地的民族乡专题调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启动相关调研工作,认真部署和组织实施。
(二)请根据调研主题和内容,撰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乡科学发展专题调研报告,同时充分调动各级民委和各民族乡积极性,共同参与,撰写有关报告,并于今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我委(附电子版)。具体包括:
1.各民族乡撰写的本民族乡的情况报告。
2.辖有民族乡的市和县撰写本辖区内民族乡工作的分报告。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终形成的总调研报告。
(三)请配合做好资料收集和分析工作,认真组织各民族乡填写所附表格,提供相关资料,于今年9月底前书面报送我委(附电子版)。具体包括:
1.各民族乡(镇)统计调查表。
2.各民族乡近5年(2007年—2011年)乡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复印件。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辖区内辖有民族乡的市(地、州、盟)、县(区、旗)已制定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民族乡(散居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复印件。
(四)国家民委将于近期组织调研组分批赴有关地区开展民族乡调研,请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其他
国家民委将根据各地调研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将以适当方式给予鼓励。
联系单位: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
联 系 人:熊芳亮 董 武
联系电话:(010)66508716 66508737(传真)
电子信箱:zhengfasi@126.com
附件:民族乡(镇)统计调查表
国家民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